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市,住文山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31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小华(另案处理)的掩护下,在马关县马中路43号门前路段处将卿某某装在左裤袋内的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20元人民币。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卿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勾坤嬉
检察官助理:陈秋婕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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