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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9********,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街**号**室。2005年3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罚金5000元;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3000元,于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兰州市西固区**街**小区**号楼,顺扶梯爬上二楼天台,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该楼**室马某某家的防护栏,砸破窗户玻璃,打开窗户,进入室内,撬开卧室衣柜抽屉,盗走人民币25000元挥霍。

2、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窜至西宁市城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罗某某家,将室内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两条及黄金耳钉一副等物品盗走。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7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单;

2.被害人马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证人牛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宁价认字【2019】587号)、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宁)公(刑)鉴(法物)字【2019】88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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