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王某某,聋哑人,男性,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9111952********,汉族,文盲,户籍地、现住址: 盐城市盐都区**镇**村**号,无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9月4日、2012年1月30日、2012年9月14日、2014年12月11日、2016年9月26日被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4月13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镇盗窃多家商店超市内香烟,经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香烟总价值为17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镇**超市窃得硬中华香烟两条,经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香烟价格为763元。
2、2017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镇**超市在盗窃一条软中华香烟时,被被害人沈某某发现,并将香烟追回。
3、2020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镇**百货超市窃得苏烟东渡香烟一条,经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香烟价格为339元。
4、2020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镇**超市窃得黄金叶天叶香烟一条,经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香烟价格为67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扣押自其家中的一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已发还被害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和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沈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搜查笔录和照片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露阳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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