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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1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2014年3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本市丰台区**站**内,采用改锥、钥匙捅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汪某某一辆蓝黑色相间的电动自行车盗走。

2019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本市丰台区**街**站**内,采用改锥、钥匙捅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一辆永久牌蓝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2019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本市丰台区**站**内,采用改锥、钥匙捅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鲁某某一辆健诺牌蓝白色相间的电动自行车盗走。

2019年1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本市丰台区**路**站**口外,采用改锥、钥匙捅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白某某一辆爱玛牌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2019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地铁站A1口车棚内,采用改锥、钥匙捅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宋某某一辆深蓝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被害人汪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保全证据物品照片、王某某辨认盗窃地点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胡某某鲁某某白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被告人户籍信息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陈慧权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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