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81********,满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北侧停车场,趁被害人于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车内LV手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0元、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包及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7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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