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内蒙古赤峰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乡**村**组,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溜门进入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中昂时代广场喜福小馆饭店内,窃走店内现金600余元。
二、2019年10月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破锁进入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中昂时代广场喜福小馆饭店内窃走店内拉图雷蒙牌红酒两瓶以及黑色背包一个,经鉴定,两瓶拉图雷蒙牌红酒价值人民币120元。
三、2019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破锁进入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中昂时代广场喜福小馆饭店内,盗窃店内百年牛栏山52度白酒三瓶并被当场抓获,三瓶百年牛栏山52度白酒和黑色背包予以扣押。经鉴定,三瓶百年牛栏山52度白酒价值人民币285。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百年牛栏山52度白酒三瓶和黑色背包已发还给北京喜福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代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北京禧福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出库单、收据、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某某甲、齐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认罪书;4.鉴定意见: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盗窃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园
检察官助理:张冬然
检察官助理:刘 淼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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