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巷**号**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至7月16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13次至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459号盒马鲜生超市,乘人不备,以将商品藏匿于提包内或自助结账时漏扫商品的方式,窃得超市内水果、酸奶、牛排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37.76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杨某某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筱娴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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