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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74********,汉族,大专文化,**网约车司机,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4月30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至同年4月11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至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19号虹悦城、建邺区楠溪江西街华采天地的乐高玩具店内实施盗窃。经计算,被告人王某某窃得的乐高玩具模型挂牌销售价共计人民币4695元,成本价共计人民币2441.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19号虹悦城一楼乐高玩具店,窃得店内乐高摩托车未拼装模型一件。该被盗玩具模型挂牌销售价为人民币1199元,成本价为人民币623.48元。

2.2020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19号虹悦城一楼乐高玩具店,窃得店内乐高路虎卫士未拼装模型一件。该被盗玩具模型挂牌销售价为人民币1999元,成本价为人民币1039.48元。

3.2020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建邺区楠溪江西街华采天地一楼乐高玩具店,窃得店内乐高法拉利赛车、乐高伦敦巴士未拼装模型各一件。该被盗玩具模型挂牌销售价共计人民币298元,成本价共计人民币154.96元。

4.2020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建邺区楠溪江西街华采天地一楼乐高玩具店,窃得店内乐高福特野马未拼装模型一件。该被盗玩具模型挂牌销售价为人民币1199元,成本价为人民币623.48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竺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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