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晓翔,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博爱县**乡**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利用封建迷信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金佛吊坠1只、金转运珠2枚、金耳环1对以及人民币400元现金盗走。经博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的黄金首饰总价为人民币5454元。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钱财共计5854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张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报告、扣押及发还清单、财产调查报告、承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博爱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园园

检察官助理:王卫苗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