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8月1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博罗县**镇**小组**汽车服务店门前,看到一辆插着汽车钥匙且无人看管的平板拖车(被害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以人民币20000元购得),遂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平板拖车启动后开至其家(博罗县**镇**村**小组)附近停放。当日中午12时许,彭某某在上述地点找回被盗车辆并领回。当天晚上10时许,王某某再次去到博罗县**镇**小组**汽车服务店门前,采用重新连接电源线的方式启动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铲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800元)后,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当王某某驾驶铲车行至**镇**十字路口时,被追赶而来的彭某某等人拦停并抓获,铲车已由彭某某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陈思静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