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8月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博罗县**镇**小组**汽车服务店门前,看到一辆插着汽车钥匙且无人看管的平板拖车(被害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以人民币20000元购得),遂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平板拖车启动后开至其家(博罗县**镇**村**小组)附近停放。当日中午12时许,彭某某在上述地点找回被盗车辆并领回。当天晚上10时许,王某某再次去到博罗县**镇**小组**汽车服务店门前,采用重新连接电源线的方式启动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铲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800元)后,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当王某某驾驶铲车行至**镇**十字路口时,被追赶而来的彭某某等人拦停并抓获,铲车已由彭某某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陈思静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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