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8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8月6日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0806691334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陈集镇山头村王小组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2015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合肥市瑶海区**路瑞景家园小区,将醉酒躺在利泉超市门口的被害人林某某手中的华为mate20手机偷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296元。
2019年9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树呆熊网吧,盗走被害人徐某某Vivo1813A(128G)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182元。
2019年9月25日10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林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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