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岳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6********,汉族,高中文化,住合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王某某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于2013年12月10日被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蜀山区、庐阳区多次盗窃他人停放在路边的电瓶车,共计价值8116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高刘路与青阳路口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绿源牌迅鹰款电动车盗走。后王某某将该车卖得950元。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56元。
2.2019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金牛路与高刘路口西南侧,将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路基亚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84元。
3.2019年11月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清溪路大润发超市附近,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两墨绿色路基亚牌电动车盗走。后王某某将该车卖得1100元。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54元。
4.2019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庐阳区一环路与肥西路口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黑绿色格林豪泰电动车盗走。后王某某将该车卖得600元。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22元。
2019年11月5日14时许,侦查人员在本市长丰路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从其身边查扣了一辆雅艺牌电动车。归案后,王某某带公安机关起获了上述第2盗窃的路基亚牌电动车以作案工具若干。后侦查人员从收购车辆的梁某某处查扣了上述第3起盗窃的路基亚电动车;从张某某处查扣了上述第4起盗窃的格林豪泰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人口信息、价格认定文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童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指认现场、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8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微
2020年1月23日
附: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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