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桦甸市红石林业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桦甸市**窗口办理业务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夏某某放在该服务窗口柜台上的一部黑色小米9PRO手机盗走。经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登记证据清单;3、调取视频制作光盘笔录;4、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5、身份证明。
二、被害人夏某某陈述;
三、证人樊某某的证言;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
五、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六、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杨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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