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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无固定住所。1996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7月11日减刑释放;2013年3月26日因盗窃被周村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1月8日因盗窃被周村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29日因盗窃被周村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区**不锈钢市场***号“****”门头房多次盗窃不锈钢材。经鉴定,其盗窃的不锈钢材价值人民币6031元。
1、2019年9月18凌晨3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至**区**不锈钢市场***号“****”门头房门口盗窃7块不锈钢切割件,价值1040元。
2、2019年9月22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区**不锈钢市场***号“****”门头房门口盗窃3块不锈钢板和1块不锈钢块,价值610元。
3、2019年9月2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区**不锈钢市场***号“****”门头房门口盗窃3块不锈钢板,价值612元。
4、2019年9月25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区**不锈钢市场***号“****”门头房门口盗窃4块不锈钢板,价值1965元。
5、2019年9月26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区**不锈钢市场***号“****”门头房门口盗窃5块不锈钢板,价值1050元。
6、2019年9月29日1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区**不锈钢市场***号“****”门头房门口盗窃2块不锈钢板,价值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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