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三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三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1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三台县龙树镇双胜泉丰村涌泉寺小卖部旁,因没有钱用便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小卖部仓库内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藏匿于村民梁某某的老房子旁,准备使用两天后再作为废品卖掉。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电动三轮车辆已追回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20)51号;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刚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