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住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乡**会**村**号。2020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因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至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毛某某(已判刑)、代某某(已判刑)、候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在县医院附近出租屋内,由候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三人在街上以招嫖、按摩等名义色诱被害人到早已布置好的出租屋内,待被害人脱离衣物视线时,毛某某、代某某随之打开出租屋门对衣物内现金进行盗窃,至案发时,该团伙盗窃金额总计197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分得24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分工配合、窃取他人财物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庆华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各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财物处置权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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