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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组。2020年6月3日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白某某,女,56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都江堰市**镇**村**组地界,使用暴力破坏被害人白某某家客厅玻璃推拉门,进入白某某家中,盗走放置于客厅内的“创维”牌液晶电视机一台,后被公安机关在王某某位于都江堰市**镇**村**组的中查获。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被盗电视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盗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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