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县**镇**社区**自然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道**中建**局(以下简称**)生活区宿舍。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街**村**街**号崔某某家中,利用为崔某某办理网络贷款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取崔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2000元;当日19时许,王某某在**生活区宿舍住处,利用自己手机登录崔某某微信账号,再次盗取崔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800元。

2019年10月2日22时许,卢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盗窃,仍将其所有的电动三轮车借给王某某使用,后王某某驾驶该三轮车盗窃海棠雅著建筑工地钢筋940斤。

2019年10月3日22时许,卢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盗窃,仍将其所有的电动三轮车借给王某某使用,后王某某驾驶该三轮车盗窃海棠雅著建筑工地钢筋1100斤。

2019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天津2****6号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窃海棠雅著建筑工地钢筋160斤。

2019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上述电动车盗窃海棠雅著建筑工地钢筋200斤。

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上述电动车盗窃**建筑工地卡扣170余个。

经鉴定,钢筋价值人民币2640元,卡扣价值人民币308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卢某某;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作案工具及部分赃物已被公安宝坻分局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卡扣等物证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钢筋、卡扣价值的鉴定意见;

7.辨认、搜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伯靳

                                检察官助理:李  爽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