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钻窗的手段,进入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平房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准备实施盗窃,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后逃跑。被告人王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陈某某已谅解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匡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 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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