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30110051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住宁德市蕉城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跟随被害人彭碧容至周宁县狮城镇西街14号门口,盗走彭某某放置在衣服口袋中的一部苹果11手机。

  2020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东方大厦鑫康永佳蛋糕店门盗走被害人陈某放置在电动车把手凹槽处的一部OPPO手机。

2020年7月3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叶某某(另案处理)在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琼堂菜市场发现被害人向某某婴儿车的袋子内有一部手机,叶某某佯装买菜并用身体挡住向某某的视线,被告人王某某趁机将婴儿车内的一部OPPO手机偷走。同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手机销赃后,分给叶某某160元。

2020年8月3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宁德市万达广场唐城御宴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及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陈某、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婧巧

检察官助理:吴敏敏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