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住全椒县**村**室(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组**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带其孩子前往全椒县**名门游泳馆游泳期间,看见泳池边被害人胡某某一部苹果牌手机,乘被害人胡某某游泳时,将该苹果牌手机盗走,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0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底册等书证;
1. 证人证言;
1. 被害人陈述;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1.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0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业伟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全椒县**村**室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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