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正式职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区**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6年4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凤台县**区**社区的“**超市”内,窃取3包金皖香烟、1包黑松香烟。
2.2019年7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到凤台县**区**社区的“**超市”内,盗取1包红皖香烟、1包普皖香烟。
3.2019年7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到凤台县**区**社区,趁王某某在商店内间烧饭之际,盗取该店内1条红皖香烟。
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以上被盗香烟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
2.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住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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