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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市****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无为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无为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骑电瓶车来到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被害人王某丙家仓库旁,将仓库内的三根排水管偷走,后被王某丙发现并将被盗物品追回。

2.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骑电瓶车来到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被害人王某丙家仓库旁,将仓库内的两块木板偷走。

3.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骑电瓶车来到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被害人王某丙家仓库旁,将仓库内的三个灯具、一截电线偷走。

4.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骑电瓶车来到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被害人王某丙家仓库旁,将仓库内的灯具搬到电瓶车上准备偷走,被被害人姐姐王某乙当场发现并制止。

5.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骑电瓶车来到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被害人王某丙家仓库旁,将仓库内的一个煤气罐偷走。

6.2018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骑电瓶车来到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被害人王某丙家仓库旁,将仓库内的一个电瓶车充电器准备偷走,被王某丙发现并追回。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丙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无为市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松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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