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泗县**镇**小区内发现被害人尤某某的大众轿车左后侧车窗未关实,遂打开车门,将车内扶手箱里一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盗走。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泗县**宾馆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亚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居住在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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