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泗县**镇**小区内发现被害人尤某某的大众轿车左后侧车窗未关实,遂打开车门,将车内扶手箱里一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盗走。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泗县**宾馆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亚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居住在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