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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97********,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小区,无业。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于2019年3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界首市**街**网吧,趁被害人段某某不在位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OPPOR9PLUS手机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包赔被害人段某某40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69元。

2.2019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界首市**路**网吧,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在位之际,将徐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7C手机盗走,后该部手机被追回并退还徐某某。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776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豆珂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小区。联系电话:1871266****;

2.卷宗2册共86页,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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