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40。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因盗窃罪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经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在砀山县**镇**小区多次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攀爬窗户进入**镇**小区25栋306室,盗窃现金500元。
2、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攀爬窗户进入**镇**小区16栋101室,盗窃现金8000元。
3、2020年1月初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攀爬窗户进入**镇**小区22栋102室,因被告人听到家中有人说话,后从窗户逃跑。
4、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攀爬窗户进入**镇**小区3栋1903室,盗窃现金26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
5、2020年2月1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攀爬窗户进入**镇**小区1栋2单元1703室,盗窃现金3100元。
6、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攀爬窗户进入**镇**小区1栋1602室,盗窃现金800元。
7、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攀爬窗户进入**镇**小区1803室,因家中无贵重物品,无物品被盗。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现金共计15000元,盗窃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经砀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11195元,合计金额为26195元。
2020年2月20日14时,被告人王某某在砀山县**镇**村40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砀山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荣怼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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