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Z19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新村**栋**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0日因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螺丝起子潜至肥西县桃花镇丹霞新村,用螺丝起子撬别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肖某某租住的**号楼的家中,盗窃银质手镯两枚、OPPO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使用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丹霞新村**栋**号**楼的家中,盗窃小天才手表一块。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71元,涉案手表价格为354元。

案发当晚,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上述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起子一把;

2.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6.肥西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 伟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