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组**号(与居住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经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夏天某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南阳市官庄工区宋庄村尹朱园9组尹某某家时,发现大门敞开,遂趁院内无人之机,进入尹某某家中,将其放于院子内的四盘电线和长约60米的电缆盗走,并出售给收废品人员。
2、大约一个月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窜至尹某某家附近,趁院内无人之机,进入尹某某家中,将其放于院子内的一个热水泵盗走,尹某某回家后查看监控,通过邻居认出王某某,王某某只好将热水泵送回,并承认之前在其家中盗窃电线及电缆,并赔偿尹某某1000元。
3、2019年12月2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自行车窜至南阳市官庄工区宋庄村西魏庄7组魏某甲家附近,发现大门未锁,遂趁机进入魏某甲中实施盗窃,在魏某甲家院内存放杂物、工具的铁皮屋内将一把电钻盗走,王某某进入魏某甲家时,被经过此处的邻居魏某乙看到,王某某盗窃后准备离开时,被魏某乙阻止并通知魏某甲,魏某甲回家后随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被告人王某某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2、被害人尹某某、魏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尹某某提供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7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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