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251985********,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宝丰县**镇***村*号,现住地河南省郏县**镇*小区*号楼*户,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7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5月0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宝丰县城*路*小区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楼*户门口处的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山地车卖出,所卖的钱财已挥霍。被盗窃山地车系被害人于2016年7月份以3000元购买,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被盗窃山地车的评估价值为1950元。
2.2019年05月0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鲁山县城关镇**小区内,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楼家门口处的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山地车卖出,所卖的钱财已挥霍。被盗窃山地车系被害人于2016年11月份以2400余元购买,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甲被盗窃山地车的评估价值为1128元。
3.2019年05月1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汝州市**小区内,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楼电梯口的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山地车卖出,所卖的钱财已挥霍。被盗窃山地车系被害人于2017年12月31日以3000元购买,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甲被盗窃山地车的评估价值为2460元。
4.2019年05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汝州市**小区内,将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家门口前的凯路仕烈风牌山地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山地车卖出,所卖的钱财已挥霍。被盗窃山地车系被害人于2018年03月28日以2999元购买,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樊某某被盗窃山地车的评估价值为2549.2元。
5.2019年05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汝州市**小区内,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的山地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山地车卖出,所卖的钱财已挥霍。被盗窃山地车系被害人于2017年7月21日以2300元购买,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高某某被盗窃山地车的评估价值为1771元。
6.2019年05月2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宝丰县城**小区内,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楼走廊里面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山地车卖出,所卖的钱财已挥霍。被盗窃山地车系被害人于2015年10月份以3100元购买,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彭某某被盗窃山地车的评估价值为1650元。
7.2019年05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宝丰县城**小区内,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楼走廊里面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山地车卖出,所卖的钱财已挥霍。被盗窃山地车系被害人于2019年03月份以2980元购买,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岳某某被盗窃山地车的评估价值为2908.1元。
8.2019年06月0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宝丰县城**小区内,将被害人高某甲停放在小区东单元15楼走廊里的喜德顺牌山地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山地车卖出,所卖的钱财已挥霍。被盗窃山地车系被害人于2019年6月2日以1500元购买,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高某甲被盗窃山地车的评估价值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书记员:李洋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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