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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广东省从化市**街**路**巷**幢**房,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执行。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霍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骑周某某(已判刑)的摩托车至东明县**路**段**大队门口西侧,由霍某某用事先配好的车钥匙实施盗窃,将东明县**局扣押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偷走。被告人王某某将摩托车还给周某某后随霍某某驾驶被盗车辆至广东省从化市,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给霍某某和周某某共10000元将该车归为己有。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盗窃轿车价值4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菏泽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提取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4.证人袁某某、柏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动退赔盗窃轿车价值,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中强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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