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甲,绰号某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山东省临沭县**镇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街**号。2007年5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点为山东省临沭县**镇**街王某甲住宅。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2020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先后六次来到临沭县**镇福万家超市、王某乙零售店内盗窃牛奶、啤酒、香烟等物品,涉案价值约468元,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底王某甲来到**镇福万家超市行窃,将超市内一箱完达山牛奶盗走,价值约45元。
2、2020年3月17日21时许,王某甲来到**镇福万家超市行窃,将超市门外存放的两扎银麦啤酒盗走,价值约40元。
3、2020年3月19日下午,王某甲来到王某乙零售店行窃,将货架上售卖的六条香烟盗走,过程中一条香烟掉落,惊动了老板王某乙,王某甲将香烟归还后离开。
4、2020年3月20日4时许,王某甲来到**镇福万家超市行窃,将超市门外存放的一箱罐装啤酒和一扎银麦啤酒盗走,价值约50元。
5、2020年3月22日19时许,王某甲来到王某乙零售店行窃,将货架上售卖的南京、利群、宏图共三条香烟盗走,价值约310元。
6、2020年3月26日22时许,王某甲来到**镇福万家超市行窃,将超市门外存放的一扎银麦啤酒和两瓶银麦啤酒盗走,价值约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早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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