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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9日22时许,在临清市**镇**村宋某甲家盗窃新日牌电动车一辆;次日12时许,在井某某家盗窃宝岛牌电动车一辆。经临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格为88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临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王某某指认笔录;4.证人宋某甲、宋某乙、姜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樊某某、井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高洁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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