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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现住址乐陵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男朋友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用韩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借呗贷款15000元自己使用。2019年8月22日,王某某在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用韩某某手机上的京东金融贷款11200元自己使用。2019年8月26日下午,王某某在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用韩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花呗支出7599元,并套现6849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共计三次使用韩某某的手机贷款,涉案数额为33799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韩某某损失,韩某某表示谅解。

2019年8月27日,乐陵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康家村被民警传唤至乐陵市公安局,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手机贷款转账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宇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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