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德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87********,汉族,中专,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街道**村**号,住**村。2020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2020年7月14日凌晨2时18分许,被告人王德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夏津县碧水盛景小区内一单元楼门口盗窃王某甲的黑色追风鸟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0元。
2、2020年7月16日凌晨2时53分许,被告人王德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夏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楼五楼西头病房门口盗窃朱某某的蓝紫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
3、2020年7月17日凌晨3时45分许,被告人王德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夏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八楼大厅内盗窃张某某的VIVO牌X1型手机一部和OPPO牌充电宝一个。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50元,OPPO充电宝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0元。
被告人王德河于2020年7月18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自行车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德河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德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德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保虎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德河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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