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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桦甸市**乡民友村民友社。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15日被山东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2日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12时许,在被告人王某某雇佣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载其外出卖人参期间,二人行至寿光市**街道段**村**路南侧时,王某某采用撬凿车门的方式盗窃穆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鲁******的半挂车内现金550余元及VIVOY9S手机一部,后又采用撬凿车门的方式盗窃苏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鲁******的半挂车内现金15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1330元;

2.2020年8月10日14时许,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王某某行至308国道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胡营大路口东300米路南处时,王某某采用撬凿车门的方式盗窃孙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冀******半挂车内5条及“迎春”牌香烟三盒,经鉴定价值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使用破坏性手段,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子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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