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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41岁,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以上身份信息系自报),现暂住济南市槐荫区省立医院院内。2018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盗窃作案。自2019年8月29日至9月5日期间,王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盗窃作案3起,涉案总价值4985元。

1、2019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健家乐超市门前,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男,25岁)停放在超市门前的大安牌电动三轮车(鉴定价值1505元)盗走。

2、2019年9月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济南市历下区舜井文化广场门前,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梁某某(男,29岁)停放在广场保安室门前的习旺牌电动三轮车(鉴定价值877元)盗走,后将电动车丢弃在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和朝山街附近,现该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19年9月5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泉娃水站门前,趁周围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男,43岁)停放在门前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鉴定价值1692元)及车内的电焊机(鉴定价值911元)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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