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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现租住于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到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村被害人鲁某某处购买石料,其中三车石料在王某某安排下未过磅称重且拉走卖出。经鉴定,被盗三车石料价值人民币6340元。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鲁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王某某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退赃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卫东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1576415****)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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