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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乡**村**街**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1日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鲁南高铁LQTJ-4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存放在施工工地(曲阜市**镇**村南鲁南高铁附近)钢筋共计1455kg,分四次销赃于刘某某处。经曲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3579元。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盗单位出具的证明、微信收付款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等:刘某某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指认现场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井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电动车二辆暂扣于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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