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乡**村**村**号。因盗窃于1999年被收容教养二年;因诈骗于2004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4年12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9日被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姚某乙家中无人之际,翻越铁丝网进入其家,在东间卧室内秘密窃取现金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甲、姚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夏梦
2020年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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