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外出之机,进入张某某位于朔城区南关戏台附近的家中,盗窃一部vivo Z3i手机,后将该手机变卖200元后供其吸食毒品。经朔州市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手机价格为1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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