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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406211999********,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安荣乡**村,无业。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卖手机为由进入山阴县**街被害人樊某某开设的**手机店内,见店内无人,从吧台抽屉内盗走现金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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