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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房。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强某某”(信息不详,在逃)在本市***社区***组***号,见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的一台立马牌电动摩托车,“强某某”在王某某的望风掩护下将该电动摩托车盗走。事后,强某某将该电动摩托车骑走,王某某分得两包黄色芙蓉王香烟;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立马牌电动摩托车价值2100元; 

2、2019年6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岭***社区一*****号,见被害人付某某停放的一台星月神牌电动摩托车没有上锁,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摩托车线路剪断,将摩托车搭线发动后盗走。被害人付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报警,公安民警根据GPS找回摩托车,并将王某某现场抓获。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星月神牌电动摩托车价值2904元。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被盗电动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1笔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偲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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