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6年9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8年6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水井街街口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尖嘴钳将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敲坏,将车内的3个超威牌蓄电池、3个旭派牌蓄电池盗走。凌晨3时许,王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八角楼街193号人行道,采取上述方法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内6个天能牌蓄电池盗走。3月13日,王某某将偷的12个蓄电池以人民币300元卖给刘某某。经鉴定,被盗蓄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1054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中,被盗 6个蓄电池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买电瓶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等书证;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监控视频、微信转款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联系电话李君:1988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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