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8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0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去到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伟昌铝材店门前路段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M****的小汽车停放在该处,于是趁无人之机,王用捡来的砖头将该车后排玻璃砸烂,然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共计盗走李苹果牌笔记本一台、新秀丽牌背包一个、充电器一个、车钥匙两把(上述物品共计价值7991.39元)及人民币约6000元、港币约15000元。2019年9月1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号**公寓**号房内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已缴回苹果牌笔记本一台、新秀丽牌背包一个、充电器一个、车钥匙两把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发还清单等书证,被盗笔记本电脑等物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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