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电竞馆,见被害人吴某某在睡觉且其1部华为牌手机(价值256元)放在电脑桌上,遂盗走上述手机并销赃。同月8日15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社区**网吧附近路段将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