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进入被害人劳某某居住的原南海市**镇**花园**座**房,将房间内现金人民币约800元、黄金手链1条、黄金颈链1条、项链吊坠3个偷走,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上述房间内的抽屉表面提取一枚指纹。
2004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进入被害人柯某某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村**座**房,将房间内现金人民币8000元、黄金项链1条、戒指2枚偷走,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上述房间电脑桌抽屉内的一个纸盒表面提取一枚指纹。
2005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进入被害人钟某某居住的南海区**村**巷**号**楼一出租屋,将房间内现金人民币10400元偷走,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上述房间内的桌子抽屉表面提取两枚指纹。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进入被害人欧某某居住的南海区**村**巷**号**房,将房间内现金人民币63000元、戒指5枚、耳环3对、项链4条、银镯2个、手表1只偷走,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上述房间电脑桌面上的红色纸袋表面提取一枚指纹。
2012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被害人叶某某居住的南海区**边**巷**号,将停放在一楼大厅的一辆男装摩托车偷走,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房间内的桌子上的一盒子处提取一枚指纹。
经鉴定,上述现场提取的指纹与王某某的指印均为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欧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覃臻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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