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街**巷**号北侧**球场内,趁被害人蔡某某不备,盗走蔡某某的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18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被盗手机价格认定、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蔡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抓获视频等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萌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76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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