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冉某某(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楼下,窃得被害人叶某某、杨某某的松吉牌电动车、绿源牌电动车各一辆。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7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迎宾大道西宝莱网咖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金锋阳牌电动车一辆。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8月27日13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卜蜂莲花门口北侧停车场,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在上址的凯奇牌黑色电动车(车架号是:253621812040****),盗后销赃。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1469元。
2019年9月17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94号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门口,窃得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上址的嘉陵牌蓝色电动车,盗后销赃。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1732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屋五一三街8号金骏网吧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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