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乡**村**街**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惠东县巽寮镇渔业村篮球场,发现球场边放着被害人苏某某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趁机用随身携带的毛巾包住手机盗走并关机。2019年11月6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酒店抓获王某某,并缴获上述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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