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9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学校**街**号。2017年5月29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61号114档结英家政服务中心,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莫某某的手机1台;
二、2018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海珠区艺苑南路7号,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的手机1台;
三、2019年6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尹边联兴一横路7号一楼,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彭某某的VIVO 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330元);
四、2019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海珠区敦和路44号一楼,盗得被害人尚某某的华为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740.05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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